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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督查意见和省委巡视整改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对《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 号)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1月21日前通过来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我厅。

通讯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463号精英汇B座江西省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501室;

联系电话:0791-88355759;

邮    箱:jzfz2022@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7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号》进行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评价对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评价原则。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工作职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依托全国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江西省住建云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实施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和应用。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评价的信息采集和评价结果使用工作。

二、评价方法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分由企业基本信息分(70分)、良好信息加分(30分)、不良信息扣分(不设限)三部分组成,满分100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采用“住建云·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自动评价方式,每日计算出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并在评价系统上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当日成功录入,次日生效。

三、评分设定

(一)企业基本信息分(70分)。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可获得基本分,缺一项即不得分。

(二)良好信用得分(30分)。起始得分为0分,实行加分制,加分上限为30分。由工程业绩、企业获奖、安全质量标准示范、技术创新等组成,具体见“良好信用分值表”(附件1)。企业获得良好信用加分的,依据应当来源于全国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江西省住建云官方网站。

(三)不良信用扣分。实行减分制,不设下限。主要是指企业在全国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的各类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等,具体见“不良信用分值表”(附件2)。企业不良信用减分的,依据应当来源于全国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江西省住建云官方网站。

四、信用采集与处理

1、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工作,及时汇总各县(市、区)作出的良好信息、行政处罚、处理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误报和迟报。

2、建筑施工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评价系统向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提交企业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3、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信用信息录入后,每日24时开始计算分值。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同时废止。

附件:1.良好信用分值表

       2.不良信用分值表

      3.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4.企业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  月  日

附件1

良好信用分值表

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评分判定

备注

1

工程业绩(14分)

工程业绩(14分)

企业上一年度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个数和合同金额:

1.承揽的工程项目数量,每个项目得0.2分,最高得8分。

2.承揽的工程业绩3000万以下得1分,每增加3000万加0.1分,最高得6分。

1.以上一年度住建云办理施工许可时的项目数量和合同额信息为准。

2.每年一季度汇总评价上一年度的项目数量和合同总额,有效期至下一年度的合同总额信息导入评价系统。


2

企业获奖(6分)

表彰奖励(3分)

获得省委、省政府及以上表彰奖励,加3分。

1.同一事项,只计算一次最高得分。

2.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3年。

含通报表扬

获得设区市党委、政府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表彰奖励的,加2.5分。

获得县级党委、政府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表彰奖励的,加2分。

全国性获奖(3分)

企业每获得一个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含境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加3分。企业每获得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加2分。该项最高加3分。

1.国家级奖项有效期3年,省市级奖项有效期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2.同一工程获奖,只计算一次最高得分。

牵头单位获满分,参建单位减半得分

省级获奖(3分)

企业每获得一项省优质建设工程杜鹃花奖加1.5分,获省优良工程奖加1分。该项最高加3分。

市级获奖(2分)

企业每获得一个设区市优质建设工程奖加0.5分,最高加2分。

3

安全质量标准示范(4分)

安全示范工地(3分)

1.企业每获得一个省级及以上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加0.4分,每获得一项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加0.8分。本项最高加3分。

2.企业每获得一个设区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加0.2分,每获得一个设区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加 0.4 分,本项最高加2分。

1.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2年。

2.同一工程只计算一次最高得分。

牵头单位获满分,参建单位减半得分。同一工程获得安全示范和质量示范工地的,其中一项减半得分。

质量示范工地(1分)

1.企业每获得一个省级及以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加0.2分,每获得一个省级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观摩工程,加0.4分,本项最高加1分。

2、企业每获得一个设区市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加0.1分,每获得一个设区市级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观摩工程,加0.2分,最高加0.5分。

1.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2年。

2.同一工程只计算一次最高得分。

4

技术创新(6分)

高新企业(1分)

1.企业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加1分。

2.企业被认定为省级以下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的,加0.5分。

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2年。


技术中心(1分)

1.企业获得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加1分。

2.企业获得省级以下企业技术中心的,加0.5分。

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3年。


装配式建筑(2分)

1.获得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加1.5分。

2.每获得一个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加0.2分,每获得一个省级以下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加0.1分,本项最高加0.5分。

1.同时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基地的,只计算一次得分。

2.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5年。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有效期2年。


典型案例(1分)

1.企业每获得一个工程建设领域省级以上正面典型案例、示范项目的,加0.3分,最高加1分。

2.企业每获得一个工程建设领域省级以下正面典型案例、示范项目的,加0.2分,最高加0.6分。

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2年。

典型案例包括BIM运用、绿色智能建造、除质量安全外的现场会观摩项目。

智慧工地(0.5 分)

1.企业每获得一项省级智慧工地示范项目,加0.2分。

2.企业每获得一项省级智慧工地示范观摩工地,加0.3分。

3.本项最高加0.5分。

1.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1 年。

2.同一工程只计算一次最高得分。


绿色施工(0.5分)

1.企业每通过一个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验收的,每个项目加0.3分;

2.企业每通过一个省级以上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的,加0.2分;

3.本项最高加分不超过0.5分。

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2年。


注:本表中所有“以上”的表述均包含本数。

 

附件2

不良信用分值表

序号

评价

内容

评价标准

评分判定

1

行政处罚(通报批评、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被责令停业整顿)

企业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罚款的,每次减2分。

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半年。

2

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行政处罚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减2分。

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半年。

3

法院判决拖欠工程款行为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被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每次减2分。

自裁决之日起有效期1年。

4

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每次减3分。

自判决之日起有效期1年。

5

执业注册人员“挂证”

企业违规聘用“挂证”人员,被撤销注册执业证书的,每人次减0.2分。

自发文起有效期半年。

6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1、在建工地未安装建筑工人实名制设施设备,或设备未及时上传数据至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导致实名制系统红灯预警的,每次减0.5分。

2、企业使用照片考勤、远程考勤、关闭活体检测等弄虚作假行为,被发现的,每次减1分。

3、在建工程项目逃避实名制监管,被发现的,每次减1分。

1.第1项不良记录在项目整改到位后,系统自动修复该项分,未整改的,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修复该项分。

2.第2项和第3项不良记录,自发现之日起有效期半年。

7

未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1.企业每迟报、少报一个季度统计快报减0.5分。

2.企业填报的统计数据出现重大错误的导致退回重报的,每退回一次减0.2分。

1.以填报统计报表的及时性来衡量分数,系统自动采集。

2.每季度结束两周后评价系统自动计算。

3.迟报、少报统计快报的,企业在补报后可申请修复该项分。数据报送出现重大错误的,自退回之日起有效期半年。

8

企业填报信息弄虚作假

1.企业在江西省住建云上填报的企业名称、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取得资质、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办公地址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减1分。

2.企业在江西住建云填报信息弄虚作假、违反企业守法承诺的,每次减2分。

自江西住建云办结时间起有效期半年

   注:针对企业同一不良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作出下发整改通知单、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只取最高减分项。重复扣分的,企业可申请异议,采集部门作出更正处理。

 

 

 

 

 

 

附件3

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

申报企业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信息名称


申报信息类别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载明申报信息的文件名称和文号


载明申报信息文件的发布主体


提供的附件材料清单


需说明的情况


附件4

企业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

申报企业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修复信息名称


修复证明材料


需说明的情况


文章来源:http://www.jxjs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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