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提高评价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水利部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水建设〔2019〕307号,以下分别简称《办法》《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信用评价的历史沿革
信用评价是指对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自主承诺的意愿、能力和行为的综合评估活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起步较早,自2008年以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行业协会试点阶段(2008年至2014年)。2008年5月,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勘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工程协会)列入商务部、国资委印发的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名单。同年8月,勘协印发《全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办法(暂行)》及评价标准,开始对自愿参评的会员单位以及其他勘察、设计、咨询等单位进行信用评价。2009年11月,工程协会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及评价标准,自2010年起对自愿参评的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单位开展了信用评价。
二是政府主导阶段(2015年至2018年)。2015年9月,水利部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号),初步建立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的制度框架。水建管〔2015〕377号文明确,信用评价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评价、自愿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水利部统一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相关行业协会承担具体评价工作;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评价,负责评价企业市场行为并提供奖惩记录。2015年至2017年,水利部每年组织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8类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等决策部署,同时防范信用评价可能引发的涉法涉诉涉访风险,水利部于2018年暂停信用评价工作。
三是政府指导监管、行业自律阶段(2019年至今)。2018年机构改革后,水利部将水建管〔2015〕377号文修订为《办法》《标准》,于2019年10月以水建设〔2019〕307号文印发实施。《办法》规定,信用评价遵循政府指导监管、统一评价、行业自律、自愿参与的原则;水利部负责制定统一的评价标准,对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由向水利部备案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开展信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管辖范围内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工作。《办法》还建立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时量化扣分、信用等级动态核定、评价结果抽查复核等工作机制,为理顺政府和行业协会关系、优化信用评价组织实施提供了依据。
自2020年以来,经水利部备案登记,工程协会、勘协和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每年联合开展一次信用评价;水利部委托中国大坝工程学会对对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共有4988家单位自愿参与评价、取得信用等级,涵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评价结果在27个省份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许可、市场监管等工作得到广泛应用,对于引导市场主体加强信用建设、提升行业信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修订的必要性
2019年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关部门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全国数千万家市场主体开展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就探索和完善行业信用评价、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等一系列推荐性国家标准,为信用评价提供了标准化指引。
2019年《办法》《标准》的颁布实施,满足了当时水利部要求加强监管的需要,对于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的新要求相比也存在一些不足,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在评价范围方面,企业参加信用评价实行自愿申请,评价结果公布前可撤回申请,评价覆盖面有限,难以充分发挥作用,评出的信用等级、区分度与市场情况有偏差;在评价周期方面,企业参加信用评价后,取得的信用等级有效期长达三年,尽管采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时扣分的措施,但未考虑企业资质、人员等基本条件变化情况,因此在有效期内降低信用等级的企业较少,信用等级动态管理效果不明显;在评价内容方面,企业综合素质、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指标偏多、分值偏高,工程业绩方面指标偏少、分值偏低,社会公益、企业文化等部分指标与企业信用状况关联度不高,基本由企业自证,对评价结果影响较大;在评价层级方面,除了经水利部备案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信用评价,部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开展信用评价,有的通过设置与地域有关的评价指标等方式形成了隐性壁垒,增加了企业负担,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针对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修订《办法》《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三、修订原则
一是推进高质量发展。准确把握行业信用评价定位,在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大局中谋划信用评价,与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项目监管等工作相融合,运用信用的理念和手段解决少数企业诚信缺失问题和违法违规现象,发挥信用评价在提高水利建设市场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中的积极作用。
二是强化目标引领。围绕深化在行业监管中的应用,建立全国统一评价体系的目标,合理选取评价内容,重点聚焦企业履约行为,并兼顾履约能力;科学设置评价指标,按照简便适用的要求,大幅减少指标数量,用定量评价替代定性评价;优化评价信息来源,尽量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以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为主,避免使用以往造假较多的企业自证材料;进一步调动地方积极性,扩大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价赋分权限,推动形成行业监管合力。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聚焦信用评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和地方制度标准,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在扩大评价覆盖面、缩短评价周期、完善评价程序、应用评价结果、强化监督管理、严惩违规行为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增强评价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修订后《办法》《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办法》
修订后的《办法》共七章,四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评价结果应用等条款。
第二章信用评价标准,共五条,包括评价标准制定、信用等级设置、直接判为D等情形、不得评为A等或A级以上情形、对弄虚作假主体的降级处理等条款。
第三章信用评价机构,共十条,包括评价机构条件、从业备案、变更备案、数据安全管理、评价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回避制度、防火墙机制、从业原则等条款。
第四章信用评价程序,共十二条,包括评价周期、评价范围及信息来源、统计信息截止、评价专家组、信用信息核验、市场行为评价、评价结果审核、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异议处理、年度报告和信用指数、终止或撤销评价情形、信用等级有效期等条款。
第五章动态管理,共三条,包括起始时间、失信信息量化扣分、跟踪评价等条款。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十条,包括监督检查措施、现场检查内容、评价资料报送、评价结果回溯检验、第三方机构核查、社会监督、评价机构禁止行为及惩戒措施、从业人员禁止行为及惩戒措施、评价专家等禁止行为及惩戒措施、市场主体禁止行为及惩戒措施等条款。
第七章附则,共两条,主要内容包括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履约行为(市场行为)评价实施细则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办法,《办法》实施日期等。
(二)《标准》
修订后的《标准》包括编制说明和附件。
编制说明共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编制依据、评价指标解释、信用评价计分、信用等级设置、有效期和发布方式等。
附件共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10类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评价指标表。评价指标表主要内容包括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计分时限、计分项、赋分标准、数据来源或验证途径、备注等。